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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郭宏鵬 實習生溫遠灝《江西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近日在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獲得表決通過。該條例在林產品內涵外延、林產品產地、林產品生產、林產品的包裝和標識、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並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江西是我國南方重點林區,森林資源豐富,林產品種類繁多,是全國林產品重要供應基地。在越來越多的林產品走向市場、走進千家萬戶的同時,林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也日益凸顯,部分林產品生產者受利益驅動,不按質量標準生產,致使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等等。”據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條例的出台,不僅彌補了江西省林產品質量安全立法的空白,而且使江西省成為繼湖南省之後,第二個出台林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性法規的省份,走在全國前列。
  條例指出,所稱林產品指源於林業的初級產品,即在林業生產活動中獲得的植物、野生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同時,條例第四條明確了林產品實行名錄管理,借助名錄來區分林產品和農產品,從而劃清林業和農業部門的監管職責。
  加強對林產品產地環境保護,改善林產品產地生產條件,是從源頭上把好林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關。為此,條例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森林培育、天然林保護等措施,加強森林生態環境保護,推進林產品基地建設,改善林產品生產條件。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食用林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食用林產品產地土壤和水體中的重金屬、農藥殘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行調查和監測。三是對特定食用林產品禁止生產區的提出、劃定和管理以及對受污染的食用林產品生產區的修複和治理作出了規定。
  同時,條例要求設定林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規範林產品生產行為,從源頭把好林產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關。
  為強化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建立林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查制度;可以進入林產品生產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林產品;禁止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五類林產品入市銷售;林產品生產者發現其已銷售的林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向社會公佈有關消息,主動召回已銷售的林產品,並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發生林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洪禮和表示,該條例的出台,對於加強和規範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江西省林業產業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原標題:建立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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